關于中藥的配伍禁忌,醫(yī)學教育網(wǎng)小編專門整理如下,請各位初級中藥師考生仔細查看。
配伍禁忌,指某些藥物在復方中禁止或不宜配合運用。早在《本經(jīng)·序例》的“七情”中就有:“勿用相惡、相反者”的論述,這也是后世配伍禁忌的基本依據(jù)。五代后蜀韓保升在修訂《蜀本草》時,首先統(tǒng)計七情數(shù)目,提到“相畏者七十八種,相惡者六十種,相反者十八種”,后人所謂“十八反”之名,實源于此。但自宋代以來,一些醫(yī)藥書中,出現(xiàn)畏、惡、反名稱使用混亂的狀況,與《本經(jīng)》“七情”中“相畏”的原義有異。作為配伍禁忌的“十九畏”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提出的。目前醫(yī)藥界共同認可的配伍禁忌,主要有“十八反”和“十九畏”。
十八反: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烏頭反貝母、瓜蔞、半夏、白蘞、白及;藜蘆反人參、沙參、丹參、玄參、苦參、細辛、芍藥。
十九畏:硫黃畏樸硝,水銀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牽牛,丁香畏郁金,川烏、草烏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石脂,人參畏五靈脂。
以上所列十八反、十九畏的藥數(shù),是根據(jù)金元以來比較流行的歌訣統(tǒng)計出來的,故為多數(shù)醫(yī)家所遵從,但在本草文獻中有關相反、相畏的藥物并非只有此數(shù)。一般十八反多超出此數(shù),而十九畏則少于此數(shù)。
相惡與相反所導致的后果并各有不同。相惡配伍只是降低藥物的某些性能,有些藥物通過減低其某些性能可以減輕或消除它的副作用而更有利于病情,則又是一種可以利用的配伍關系,所以并非絕對禁忌。而相反配伍,則可能危害患者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故相反的藥物原則上禁止配伍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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