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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留置權的詳細條目大家都在關注,醫(yī)學教育網編輯為您整理相關內容如下。
全文目錄: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目錄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guī)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五十六條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第四百五十七條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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