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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印制與標注:
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標注的商品名稱必須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的命名原則,并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相應內(nèi)容一致。
藥品通用名稱應當顯著、突出,其字體、字號和顏色必須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1.對于橫版標簽,必須在上三分之一范圍內(nèi)顯著位置標出;對于豎版標簽,必須在右三分之一范圍內(nèi)顯著位置標出;
2.不得選用草書、篆書等不易識別的字體,不得使用斜體、中空、陰影等形式對字體進行修飾;
3.字體顏色應當使用黑色或者白色,與相應的淺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強烈反差;
4.除因包裝尺寸的限制而無法同行書寫的,不得分行書寫。醫(yī)學|教育|網(wǎng)搜集整理
藥品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