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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胚胎或胎兒出現器官形態(tài)結構異常稱為畸形。有些對子代機體的生命存在威脅,例如露腦、無腦等可以稱為嚴重畸形或重要畸形。另外有些對生命并無危害,例如唇裂,缺趾等,可稱為輕度畸形或次要畸形。
集體的形態(tài)結構或生理功能,在同一物種的子代與親代之間或子代的個體之間,有時出現不完全相同的現象,即為變異。例如肋骨或椎骨數目多于或少于正常,甚至某些內臟異位都可屬于變異。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一般認為某些變異并不影響正常生理功能,更不危及生命。變異是生命的一種特征,在生物學上還具有適應與進化的意義,與外源化學物干擾胚胎正常生長發(fā)育所引起的畸形不同,變異是非畸形,但有時與畸形難于嚴格區(qū)分,一般情況下,變異出現率較低,而且不呈劑量與效應或反應關系。但在致畸試驗中,如果某種變異出現較多,而且呈現一定劑量效應或反應關系,即是不作為畸形,也應另行記錄,并在試驗結果評定時,作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