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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滅菌工藝第六十一條無菌藥品應當盡可能采用加熱方式進行最終滅菌,最終滅菌產品中的微生物存活概率(即無菌保證水平,SAL)不得高于10-6.采用濕熱滅菌方法進行最終滅菌的,通常標準滅菌時間F0值應當大于8分鐘,流通蒸汽處理不屬于最終滅菌。
對熱不穩(wěn)定的產品,可采用無菌生產操作或過濾除菌的替代方法。
第六十二條可采用濕熱、干熱、離子輻射、環(huán)氧乙烷或過濾除菌的方式進行滅菌。每一種滅菌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滅菌工藝必須與注冊批準的要求相一致,且應當經過驗證。
第六十三條任何滅菌工藝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采用物理檢測手段和生物指示劑,驗證其對產品或物品的適用性及所有部位達到了滅菌效果。
第六十四條應當定期對滅菌工藝的有效性進行再驗證(每年至少一次)。設備重大變更后,須進行再驗證。應當保存再驗證記錄。
第六十五條所有的待滅菌物品均須按規(guī)定的要求處理,以獲得良好的滅菌效果,滅菌工藝的設計應當保證符合滅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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