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劃和立項-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七條 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每年根據(jù)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醫(yī)`學教育網(wǎng)搜集整理。
第八條 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集立項建議。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每年編制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提出立項建議。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提出立項建議時,應當填寫《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書》,并提供支持性材料。
建議立項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同時提出多個立項建議的,應當按照優(yōu)先順序進行排列。
第十條 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對征集到的立項建議進行初審,并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意見。由審評委員會對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進行審查,提出書面論證意見醫(yī)`學教育網(wǎng)搜集整理。
第十一條 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根據(jù)審評委員會的意見編制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年度計劃制定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應當確定標準項目名稱、項目類別、制定或修訂、主要起草單位。
第十二條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一)本市急需制訂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可以適時增補;
(二)情況發(fā)生變化,已不適宜制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項目,應當終止。需要撤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向審評委員會秘書處遞交撤銷申請,說明撤銷項目的原因;
(三)標準制(修)訂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內容、標準起草單位或起草負責人的,原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填報《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
(四)不能按委托協(xié)議書規(guī)定的期限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向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和延期時間。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變更、撤銷、延期需經(jīng)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初審并提出意見,報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