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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審評中心原工作人員陳海峰,涉嫌受賄130萬元幫一家藥品公司加快藥品審批而受審。在海淀法院法庭上,陳海峰居然說:“我沒有權加快審批,我以為收錢不辦事就不算受賄。”但他最終認可了檢方指控的罪名,并稱自己“很窩囊”。
據檢方指控,2004至2007年,陳海峰先后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四部審評三組組長和審評八室主任,利用負責藥品品種審評工作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浙江中海醫(y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顧某(另案處理)給付的賄賂款130萬元,幫助該公司加速并順利獲得申報藥品品種審批。
顧某到案后交代,其公司是通過其他藥廠向國家藥監(jiān)局報批藥品品種,申報下來后,再委托其他藥廠生產。為了加快審批,顧某先找到一藥企老總王某(在逃),王某和陳海峰是情人關系,通過王某,顧某先后把45萬元給了陳海峰。顧某表示,給錢后,“甘草酸二鞍”等兩個藥品沒有再排隊,很快都審批下來。
“我本來是不想要這筆錢的,是顧某硬塞給我的。”陳海峰說,當時礙于王某的面子,他才收了這筆錢。
此外,檢方還指控陳海峰向顧某推薦了3種山東某藥廠研發(fā)的藥品,收取好處費85萬元。對此,陳海峰辯稱,他為這三種藥的研發(fā)出了力,解決了支持難題,這個錢是居間的中介費用,不算受賄。公訴人認為,陳海峰推薦的藥品都由他負責審批,顯然利用了職務便利,不同于中介的客觀性。
庭審即將結束時,陳海峰低下頭,顯得非常失望,說道:“我現在覺得很窩囊,心情壓抑,但我認罪。”此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