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guī)定:
北京中醫(yī)藥大學東方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優(yōu)良的育人環(huán)境,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1號令《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通過注冊取得北京中醫(yī)藥大學東方學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三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合法、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得當。
第四條 學生違法、違規(guī)、違紀,學院可視其情節(jié)根據,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以下批評教育及記錄處分。紀律處分可分為下列五種: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處負責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間無違紀行為的,按期自動解除;有明顯進步表現的,經本人申請,經系審核,學生處復核,學院批準,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個月)。經教育不改或又犯應受警告以上處分錯誤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yè)班學生,畢業(yè)時察看期不滿者,發(fā)給結業(yè)證書,按結業(yè)生就業(yè),同時轉為校外察看;察看期滿后,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對其工作表現出具考察意見,經學校審核,確有進步表現者,解除察看,換發(fā)畢業(yè)證書。
學生有違反校規(guī)校紀的行為,但情節(jié)輕微,不足給予上述處分的,由學生處和學生所在系給予批評教育,督促盡快其改正錯誤。
第五條 學生違反校紀,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從輕處分或免予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確系他人脅迫,并能主動檢舉、揭發(fā)他人違紀行為,積極協(xié)助有關部門核查問題做出顯著貢獻或有立功表現的;
(三)有其他從輕處分情節(jié)的。
第六條 違反校紀的,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應當從重處分:
(一)明知故犯或違紀后拒不認錯、屢教不改并故意隱瞞事實和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
(二)對檢舉揭發(fā)人員、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報復、威脅、恐嚇的;
(三)同時發(fā)生有兩種以上(含兩種)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規(guī)定兩條以上(含兩條)規(guī)定的;
(四)勾結校外人員參與違紀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組織或引進校外人員進行演講、集會、招募等活動的;
(六)涉外活動違紀的;
(七)違紀群體為首的;
(八)在校曾受到紀律處分、再次違紀構成處分的;
(九)有其他應當予以從重處分情節(jié)的。
第二章 紀律處分程序
第七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和管理;
(一)在對學生做出違紀處分之前,由違紀學生所在系代表學院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由學生所在系作出決定,報學生處以學院名義行文;給予學生記過處分、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所在系提出建議,學生處審核后提出意見,報校領導審批;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系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處審議、分管校領導審核,報院長辦公室會議研究決定;
(三)學院有關部門發(fā)現學生在其管轄范圍內出現違紀行為時,應當及時調查清楚,將有關資料送交學生所在系及學生處,由學生所在系和學生處按規(guī)定處理。對事實清楚的違紀行為,相關系應當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2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學生處對相關系提出的處理意見有異議時,可根據相關政策要求系重新審議或會同有關部門查實后直接提出處理意見;
(四)違紀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學生時,由學生處協(xié)調、組織力量查實后直接提出處理意見;
(五)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均須上報院領導簽署意見后,由院辦公室統(tǒng)一編號,正式發(fā)文向全院公布;
(六)對學生的違紀處分,由學生所在系送達學生本人,學生在決定書上簽字后生效。決定書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學生檔案,另兩份分別由系及學生處備案。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同時上報河北省教育廳備案。拒絕簽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簽字的,由所在系記錄在案,并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簽字說明,視為送達,處分決定同樣生效;以公告方式通知,自公告之日起五個有效工作日即視為送達;
(七)案情復雜、性質嚴重,涉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wèi)處負責調查取證。各單位在調查學生違紀事件中遇到困難,可提請保衛(wèi)處介入調查。保衛(wèi)處查清事實后,對不構成違法犯罪的應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處;
(八)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級別、處分事實和處分依據;
(九)處分決定要視情況及時在全院范圍內公布。需通知學生家長的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通知。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情況的不予公布。
第八條 受紀律處分學生的申訴:
(一)學生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組成;
(二)學生如對學院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議。學生逾期提出申訴的,學院不給予受理。
第三章 違紀處分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查看以上處分的: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組織、參與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學校的管理秩序及正常教學活動的;
(二)組織、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的;
(三)違反學生團體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以合法學生團體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團體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組織參與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或在校園進行宗教活動的;
(五)泄露國家機密的。
第十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屬于過失犯罪被判處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被處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yǎng)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被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但不予處罰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一條 對聚眾滋事、進行其他各種違紀違法活動、破壞校園正常教學、管理、活動秩序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下列處分:
(一)情節(jié)較輕,認錯態(tài)度較好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對打架斗毆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引發(fā)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致人傷害尚不構成輕傷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斗毆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態(tài)發(fā)展并產生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在斗毆過程中持械傷人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直接或間接伙同校外人員打架斗毆,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在調查處理打架斗毆事件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的,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九)因打架斗毆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除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外,還應當向受害方賠償醫(yī)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從事非法傳銷就活動的,視其情節(jié)和后果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四條 以非法手段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財物的,除如數退還和按公安機關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視其情節(jié)給予下列處分:
(一)作案價值累計不足100元(含100元),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二)作案價值10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屢犯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經保衛(wèi)部門確認是撬門撬鎖行竊,對未竊得財物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竊得財物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盜用他人證件冒領他人錢物者,除追回冒領的錢物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七)不當占有遺失物品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八)偽造、涂改、轉借證件、材料,或假冒身份實施詐騙的,視情節(jié)和后果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九)為作案者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幫助他人、窩贓,比照作案者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的,除按價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損害財物的價值給予下列處分:
(一)損害價值不足1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損害價值100元(含100元)以上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情節(jié)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故意購買贓物或為他人購銷贓物者:
(一)購買贓物50元(含5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購買贓物50元以上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購買贓物10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購買贓物2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為他人窩贓、銷贓,分別按上述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六)限期退回贓物,逾期不交者,加重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規(guī)定,擾亂公寓管理秩序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下列處分:
(一)擅自校外租房居住、夜不歸宿或經常晚歸,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擾亂宿舍公共秩序及管理秩序,對他人的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四)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食堂、飯店、教學樓、宿舍等公共場合吸煙、飲酒、哄鬧、砸酒瓶、投擲物品、污物、火種等,擾亂破壞管理、教學、科研等正常秩序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使用禁用電器和私拉亂接電線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使用明火,隨意挪動或損壞消防、報警器材,制造安全隱患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并賠償相應損失;
(四)張貼、投遞、散發(fā)大小字報、漫畫、傳單或通過其他方式和途徑混淆視聽、制造混亂,破壞學校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故意煽動不滿情緒者,帶頭起哄,圍攻教師、領導和管理人員,公然擾亂宿舍、課堂、教學、考場以及公共秩序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和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guī)校紀執(zhí)行公務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 對教工、領導進行人身攻擊或尾追、糾纏、無理取鬧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在校期間從事租賃、修理、直銷、代銷、代售等經營性活動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為達到個人目的,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私刻、偽造公章;
(二)涂改偽造成績單;
(三)偽造教師簽名;
(四)偽造各類獲獎證書、證明、畢業(yè)證等有關證件、證明等文件的。
第二十條 違反計算機網絡有關管理規(guī)定構成違紀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計算機網絡上發(fā)表影響社會穩(wěn)定、有損國家、學校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以及撰寫、散布歪曲事實、誹謗侮辱他人的言論或反動、黃色信息及制造各種謠言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公開和傳播他人隱私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制造、瀏覽、傳播黃色、淫穢、暴力等內容的文章、圖片、錄像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制造計算機病毒、利用各種黑客軟件等不良手段,對他人使用計算機和網絡造成影響和破壞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盜用學;蛩速~號,私自為個人賬號充值,給學校和他人造成損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騷擾、侮辱、謾罵、誹謗、恐嚇或造謠、誣陷他人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因學習成績評定、實習派遣、就業(yè)指導、獎優(yōu)評先、違紀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報復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冒用學;蛩嗣x,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蛩嗽斐刹涣加绊懞蛽p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觀看、除售、除租淫穢書刊、錄像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務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公開場合異性之間相處不文明,舉止不雅,視情節(jié)輕重及影響,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警告以上紀律處分;
(八)其他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和社會公德的活動,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組織或參與賭博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在校期間打麻將,利用撲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進行直接或變相賭博的,一經發(fā)現,予以沒收,并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組織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破壞、污損環(huán)境,擾亂學校公共場所秩序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設備、展板上亂涂、亂寫、亂畫亂按印跡或違章張貼廣告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故意破壞校園設施,教學設備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考試違紀、作弊,無故曠課等違紀行為,由教務處依據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擅自離校的,視其情節(jié),給于以下處分:
(一)擅自離校連續(xù)兩天以下(含兩天)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二)擅自離校連續(xù)三天以上(不含三天)一周以內(含一周)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擅自離校連續(xù)一周以上(不含一周)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學術紀律,抄襲、剽竊他人畢業(yè)論文、調查結論及其他研究成果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見習、實習紀律者,依據實訓部門有關規(guī)定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受處分的學生,本學年內不能享受獎助學金,取消任何獎優(yōu)評先資格。
第二十九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自處分決定之日起,限一周內離校。逾期者由保衛(wèi)部門按學院相關部門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凡給違紀學生的處分,按規(guī)定不辦理撤銷手續(xù),解除違紀學生的留校察看,不屬撤銷處分,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按規(guī)定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不得撤銷。經教育能改正錯誤并有突出表現者,畢業(yè)前可作出相應鑒定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中的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或”以下處分“均包括該級別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違法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公安機關處理后,再依有關規(guī)定做出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凡本規(guī)定中沒有列舉到的違紀行為,有學院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及相關條例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本規(guī)定制定相應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定于2008年8月13日院務委員會討論通過,自2008年9月1日起實施,原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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