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
[生物化學]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答案:
E
解析:
根據第四十七條,藥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由專人保管、領用,其要求如下:1.標簽和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guī)格有專柜或專庫存放,憑批包裝指令發(fā)放,按實際需要量領取。2.標簽要計數發(fā)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余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余標簽應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3.標簽發(fā)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故選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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