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臨床實驗室所接觸到的標本都是來源于人體的材料,因而可能具有潛在的危害性,它不僅可能傷及到檢驗技術人員,也可能因此而擴散到社會,所以《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草案)》根據(jù)國務院的有關條例對實驗室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詳細而明確的規(guī)定。
它要求實驗室在建立時應通過病原微生物危害評估來確定其生物安全防護級別,其設計與建造應與其生物安全防護的級別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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